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加強學風建設和職業道德修養,維護學院的學術聲譽和尊嚴,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2004年)、《四川師范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試行)》等文件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院專職、專任和兼職的所有從事教學、科學研究與相關工作的教職員工等。
第三條 我院教職員工應認真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規范要求,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模范遵守學術道德。
第二章 學術規范
第四條 基本學術規范
(一)進行科學研究,應檢索有關文獻,了解有關問題研究進展情況和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引文應以采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是否發表,無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三)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被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
(四)申請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項目的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際研究人員和輔助人員等。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應注重學術質量,反對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復,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三)應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四)學術成果文本應規范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五)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
(六)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七)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并征得同意。
(八)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涉密的應該保密,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并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本,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力。學術批評不得詆毀名譽、捏造事實、打擊報復。
第三章 學術責任
第八條 學院在學術道德規范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道德規范和相關政策并向教師和其他人員廣泛宣傳。
(二)在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人事錄用、職稱晉升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應向有關部門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并取消其相應資格。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四)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九條 我院所有從事教學科研的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不端行為:
(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愿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或向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發布相關信息時,不如實報告自己的學術經歷、職稱、學術兼職、學術成果;對自己進行不當評價、虛假評價自己,學術浮夸,隨意冠名為“國際知名學者”“著名хх家”等,損害學校的學術聲譽。
(四)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五)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依所在學科慣例應經而未經學院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第十條 學院科研處負責評估學院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接受違反本規范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相關職能部門、院長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本規范的適用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應對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承擔一切責任。學院對違規者視情節輕重進行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范的解釋權歸成都文理學院科研處。
2007年6月15日